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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票据管理办法

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

票据管理办法

第一章 

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费票据管理,进一步规范各类票据使用,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第70号令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在收费时,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。包括从财政部门领购的财政票据和从税务机关领购的税票等。

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院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,负责各类票据的领购、开具、保管、核销等工作。

第二章  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

第四条 学院各类票据应按指定用途使用:

(一) 《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(两联)》适用于收取学历教育学费、住宿费、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
(二) 《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(五联)》适用于汇总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。

(三) 《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》,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、代收款项、内部各部门之间、单位与个人之间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。

()  《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》,适用于收取各类科研经费收入、专业技术开发和服务、校企合作单位专业技能培训费和岗前培训费收入。

第三章  票据的领购、开具、核销和保管

第五条 票据实行凭证领购、分次限量、核旧领新制度。

第六条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票据,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,设置票据管理台账,按照规定向财政和税务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。

第七条 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,不得转让、出借、代开、买卖、擅自销毁、涂改票据,不得串用票据,不得将所领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。

第八条 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填开,不得跳号使用。票据严格按照规定填写,做到字迹清楚、内容完整真实、印章齐全、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,填写错误的,应当另行填写。

第九条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,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“作废”字样,并完整保存各联次,不得擅自销毁。

第十条 票据使用完毕,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票据管理台账,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、装订成册、妥善保管。

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,不得私自毁损。已开具的各类票据存根联作为会计档案保管,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,保存期满,登记造册,分别报经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。

第四章  监督和检查

第十二条 票据使用部门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,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,不得隐瞒、弄虚作假或者拒绝、阻挠。

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中下列行为之一的,学院将责令其改正,除没收违规所得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外,还要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。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(一)违反规定私自印制票据;

(二)转让、出借、串用、代开票据;

(三)伪造、变造、买卖、擅自销毁票据;

(四)开具大头小尾票据或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;

(五)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。

第五章 附
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

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

计划财务处

2020 6 30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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